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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现代服务业 创新航运诚信体系

船舶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10/11/22 8:25:49

据了解,《国际海运条例》2002年确立无船承运人制度,规定无船承运人需交存80万元保证金作为的财务责任担保方式。《条例》实施以来,交通运输部一直致力完善无船承运人保证金制度。 为进一步帮助缓解企业流动资金压力,应对金融危机,创造更加便利的经营环境,交通运输部发布通知,自2010年11月1日起,无船承运人可选择投保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方式申请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截止11月16日,有5家无船承运人通过交纳保证金责任保险,取得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资格。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局长宋德星表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制度的推出,在现有无船承运市场准入“押金制度”的基础上,成功实行了方便企业选择的责任保险制度,这也是交通运输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一项重要成果,对于扶持中小型无船承运企业具有重要意义,进一步推动了航运保险产品的开发和现代交通运输业的发展。 据介绍,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推出后,与现有保证金形式共存,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此外,该保险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与保证金清偿债务功能实行“等效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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